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后续细化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称“15%优惠税率政策”);

2、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三大重点产业(即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下称“境外投资免税政策”);

3、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下称“税前扣除政策”)。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

      二、哪些企业适用?

     上述三大类税收优惠政策对适用主体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

     15%优惠税率政策适用企业:企业包括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主营业务为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境外投资免税政策适用企业:企业需要在海南自贸港注册;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应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产业。符合该政策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企业:企业需在海南自贸港注册。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企业机构、场所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三、何为实际经营?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四、何为鼓励类产业?

企业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评估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

    五、如何进入海南市场享受政策?

国内外企业进入海南市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在当地新设企业并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将现有业务重组装入海南新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