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被定性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 实际服刑期39、50年不等

本报讯(龚玺、李绍曦编译)曼谷刑事法院判处3名南部边境男子终身监禁,因他们曾于2019年在多地秘密安放炸弹。根据相关法律,1号和2号被告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9年,而负责采购炸弹的3号被告则被判处164年监禁,实际服刑期为50年。
7月3日下午13点30分,在叻猜拉披色路的814号刑事法庭,法院拟定听取爆炸案2913/2562 的判决、刑事案件检察官对Luai Saeng 先生(27岁),Wildan Maha 先生(33岁),以及Muhammad Ilham 先生(31岁)3人提起诉讼。
根据《刑法》规定,3人涉嫌团伙勾结恐吓盗贼罪、联合企图杀害他人、引爆炸弹、对他人生命造成伤害、未经允许对他人财产或建筑物内安放爆炸物品等。
检察官表示,检方调查发现,在2019年7月13日至同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与其他尚未被提起诉讼的18人一起分散、分工将自己制作的简易爆炸物放入薯片罐、水果容器盒内,内置金属弹丸或钢球,制成高射炮后放置在政府办公场所。
例如,在拉玛一号路的人行道国家警察总部标志前,暖武里府北革县国防部常务秘书办公室前以及泰国移民署附近,还有曼谷真瓦塔纳路政府中心,皇家武装部队总部大楼栅栏前放置炸弹。
2019年8月13日,官员逮捕了1号和2号被告,并扣押了39件物品,而第3名被告则于2019年9月2日被捕;三名被告均对其所做之事进行否认,3人被关押在曼谷特别监狱。
7月3日,法院下令狱警将第1至3名被告人带到法庭听审,大约20名被告律师和亲属抵达法庭提供证词和证据。
最终法院决定判处被告1号和2号犯共谋实施恐怖主义罪,有企图有预谋地杀害他人,同时未经许可放置爆炸物,根据警方提供的审讯证词,将判处第1、2号被告人无期徒刑,但2005年《紧急情况下公共行政紧急法令》(CRES)的规定将有助于考虑将处罚减少至三分之一,维持1号和2号被告各39年零16个月的监禁。
至于3号被告,曾参加与1号和2号的策划会议,并向其提供爆炸物以引发爆炸。此外, 3号还走私了一个简易爆炸装置,放置在 BTS火车站附近大楼直到爆炸造成两人受伤。3号参与了多起爆炸事件,有企图有预谋地杀害他人。
3号被告总共被判处164年72个月240天的有期徒刑,但最严重的罪行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监禁,但如果所有罪行累计总监禁不得超过50年,因此被告3号的监禁时间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