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招标遴选委员会修改招标文件合法、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力行为 维持初级行政法院判决意见

本报讯(兔子编译)3月1日上午9:30,最高行政法院宣读了曼谷大众运输系统有限公司(BTS)诉捷运橙色线项目挽坤暖(Bang Khun Non)至民武里(素威塔翁站)段遴选委员会(第1被告)以及泰国大众捷运局(第2被告)案的判决书。
本案中原告要求捷运橙线项目挽坤暖至民武里段遴选委员会赔偿因修改项目招标评审标准及办法而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
据报道,该案一审被初级行政法院驳回,原因是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事实上,该项目遴选委员事先已通过决议取消原招标公告,且明确表示需根据修改后的招标公告进行橙线捷运项目招标并挑选私营部门。因此,由上述命令导致、影响或损失的诉讼理由已不存在,故裁定撤销要求取消修改后的招标规则之诉讼。关于原告在起诉书中主张的损害赔偿裁定如下:技术费和法律顾问费。法院认为该等费用属于原告正常经营活动的费用,且原告未能向法院证明损失是由2名被告修改、变更上述1号文件的行为造成的。在原告聘请技术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费用不被视为因被告修改或变更招标文件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害时,不能认定2名被告对原告存在利益侵犯或侵害行为。因此,法院无法确定对原告的此类损害赔偿。
最高行政法院决定维持初级行政法院的一审判决。最高法院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的标准及确定方式的修改,不属于修改内阁通过的关于主要原则的决议事项,因此不必提交内阁会议进行进一步审议,且不需要以任何方式听取私营部门的意见。此外,上述2名被告都合理使用其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区别对待,属于合法行为,故2名被告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行为,无须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