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持旅游签在泰经营餐饮业务将面临重罚 最高可处100万铢罚金 3年监禁

本报讯(卡卡编译)1月16日,商业部业务发展厅厅长托萨蓬谈及此前媒体报道的耀华力路(唐人街)餐饮业者的担忧。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耀华力路的火锅店从业者对中国人以旅游签证在泰发展业务一事表示担忧,特别是餐饮、商店等行业,他们认为在外国人开设业务之后,当地的资金流将会减少,并且泰国从业者也将面临长期困扰。
对此托萨蓬表示,业务发展厅作为《外国人经商法》(1999年)授权的监管机构,规定从事餐饮行业的外国人需要获得业务发展厅厅长的许可,并获取外国商业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因为餐饮行业处于法案附件3(19)的规定之中。
此外,业务发展厅还出台了有关“傀儡公司”问题的威慑与检查措施,其中规定注册程序中,合作投资企业的泰国人须出示银行出具的证明,保证有足够的资产投资企业。成功注册成为法人企业之后,还将调查是否有泰国人代持股或“使用傀儡”的行为,防止出现规避或违反《外国人经商法》附件中规定业务的行为。
“检查个人或法人的违法行为,检查泰国人代外国人持有股份或提供支持、帮助,为外国人在泰从事业务提供帮助以规避或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查实有具体行为或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泰国人存在故意、包庇、隐瞒或代持股份。
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核实情况,获取相关证人、证据及文件,将其采纳到调查程序中。目前业务发展厅已经制定了年度调查计划,餐饮业务也在调查计划规定的业务当中。”托萨蓬表示。
在商业登记方面(在曼谷市政厅或市政府进行商业注册),外国人不可进行单一持股人的商业注册(个体户)。托萨蓬表示,过去业务发展厅与劳工部进行了合作,下基层考察此类经营者,如果发现外国人未经许可从事此行业,将根据劳工部以及商业部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外若发现泰国人代外国人进行商业注册也将以代持罪进行处罚。此后,业务发展厅将与相关机构继续合作,对此事进行检查并加大执法力度,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机构与法律。
“从事代持股份、以股东名义加入而无实际投资,与外国人合资开展业务但显示为泰国人企业以规避相关法律的行为,将被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10万-100万泰铢罚金,或刑罚并处,此外还将处以1万-5万泰铢的滞罚金,直至停止违反法律。”托萨蓬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