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希望研究、出口、销售获加工者均须提交申请 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禁止在公共场所销售及网售

本报讯(小鱼编译)11月11日,宪政公报网站披露了“卫生部关于管制草药(大麻)公告(2022年)”。对于2022年6月16日宣布将大麻为具有研究价值或经济重要性的管制草药进行修正,以适应当前情况。
公告称,随着大麻从第5类毒品调整为管制药草,相应的监管体系发生变化。在此过渡期间,应仅限制大麻植株中的大麻花序被滥用,以保护和促进药草的利用。
根据《保护和促进泰国传统医疗法》(1999年)第4条第1款、第44条和第45(4)(5)(6)条的规定,卫生部长根据泰国传统医学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在第99-4/2565号会议上的建议,公告如下:
1.2022年6月16日的《卫生部关于管制草药(大麻)公告(2022年)》废止。
2.大麻,学名 Cannabis sativa L,大麻科,以及以其它科学名称、同义名称命名的大麻花序部分作为管制药草。
3.任何希望研究、出口、销售或加工受管制药草以供贸易的人,须在根据第46条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并且被许可人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1)受管制药草的研究、出口、分销或加工以供贸易使用的被许可人应整理好有关在企业中储存的来源、用途和数量的信息并报告此类信息,以相关厅级部门规定的形式提交给备案官员;
(2)出口受管制药材用于贸易的被许可人应按厅级部门通知中规定的格式逐一通知许可人出口细节。
(3)禁止销售管制药材或加工受控草药以供贸易用于20岁以下人群、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4)禁止销售管制药材,或处于商业目的加工受管制草药予大、中小学生。
(5)禁止在工作场所销售用于吸食的管制药草,由医生根据《医疗从业法》规定分发的除外;依据相关法律获得传统泰医从业者、应用泰医从业者、民间医师、中医、牙医、兽医等职业资格的医师、兽医师,在对自己患者治疗,对动物进行治疗时除外。
(6)禁止通过电子渠道或计算机网络通过自动售货机进行贸易销售管制药材或由受控草药加工而成的产品。
(7)禁止在场所内渠道为商业目的宣传受管制药材。
(8)禁止销售管制草药或由以商业为目的的管制草药加工品的场所包括:(a)寺庙或宗教仪式场所;(b)公寓法规定的公寓;(c)公园、动物园和游乐园。
4. 在本通知生效日期之前,第56条项下的被许可人仅对于本通知项下的受控草药部分,也必须遵守本通知第3条规定的条件。
5.管制药草出口明细申报和申报的格式应符合相关厅级单位下发通知中中规定的格式。
6. 本通知自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的次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