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法》草案过关 11项实质内容获“开绿灯”

本报讯(兔子编译)内阁为《伴侣法》草案11项重要议题开绿灯!该法案将为同性伴侣注册成为生活伴侣开辟道路,授予与《收养和继承管理法》几乎相同的权利。

总理府副发言人拉差达透露,伴侣法草案和民商法修正案已经由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于6月7日获内阁会议批准。根据司法部的建议,伴侣法草案将成为支持同性家庭同居关系的法律,拥有互相寄养和其他领域的关系权利,与夫妻配偶关系无异。

性别多元化群体需要法律来保障他们组建家庭的权利,包括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代表不得干涉上述法律,原因是需要理解泰国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国家。而伴侣法草案也赋予伴侣的权利与义务,例如:1.相互支持扶持的义务;2.像夫妻一样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受害人行使权力;3.共同收养权;4.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5.若对方是无家可归者,或弱势群体,作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6.签署同意对方就医的权利;7.处理葬礼的权利。

关于《终身伴侣法草案》的11项实质规定如下:

1.生活伴侣是指两个出生时性别相同的人,并已根据本法注册的生活伴侣。

2.指定具有青年人和家庭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该法案审议和裁决案件。

3.注册成为伴侣需在双方同意,年满17周岁,同时拥有泰国国籍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或任何一方拥有泰国国籍。同时规定禁止登记生活伴侣的人,比如:有血缘关系的近亲,拥有相同父亲或母亲的兄弟姐妹等。

4.未成年人登记生活伴侣时,必须征得父亲、母亲、收养人、监护人或法院的同意。

5.关于配偶之间维持关系的条款和规定,例如:必须像家人一样生活在一起,并根据他们的能力和地位相互支持和扶持。

6.伴侣有权代表受害人行使权力,与夫妻配偶行使的权力无异,并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享有与夫妻关系无异的诉讼权。

7.伴侣之间的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8.关于伴侣的终结,因死亡而终止伴侣关系、法院撤销或终止伴侣关系,包括为终止作为配偶关系而提起诉讼的理由,例如,伴侣之间任何一方出轨不忠、行为不端、伤害对方、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对方,以及自愿放弃对方1年以上。

9.关于收养问题,当伴侣符合上述法案和民商法典中的条件时,方可收养子女,包括双方任何一方注册办理了收养未成年人手续后,该未成年人同样将成为另一方的养子。

10.任何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依照民商法继承权的规定,享有与夫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1.规定《民商法典》中关于配偶、家庭和收养子女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同样适用于伴侣关系。

拉查达还表示,修改后的民商法典法律草案同时具有以下规定:1.已经拥有“配偶”或“伴侣”的男人或女人不允许注册结婚。2.提出离婚的理由包括:在伴侣生活过程中出现不忠或出轨他人。3.如果领取生活费的一方再婚或登记伴侣,给予离婚时获得赡养费的权利。

其他法律中与伴侣有关的权利,将在本法草案实施后进一步研究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