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社(星暹编辑部译)3月10 日,据泰国政府公报网站消息,刊登了旅游业务与指导委员会关于向游客退还服务费率(2020年)的相关规定,该规定确定了旅行社需要偿还游客的服务费率 。如果因游客自身原因不能出游导致旅行社有必要取消其广告中的旅游业务, 按照2008年的旅游业务与指南法规定将不视为是旅行社的责任,而是应该有明确的对双方都有利的相关规定。

据2008年《旅游业务与指南法》第28条第一项,做出以下规定:

  1. 该公告为“旅游业务和指导委员会关于规定退还游客服务费率的公告(2020年)”;
  2. 该公告在政府公报网站上发布之日起次日生效;
  3. 取消旅游业务和指导委员会退还游客服务费率的公告(2010年);
  4. 由于某种原因游客无法前来旅游的情况下,游客可以向旅行社申请退款,当游客根据第一条提出申请后,旅行社必须按照如下规定向游客退款:

(1)如果游客在旅游出发日期前30日以上(不少于30日)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旅行社必须给游客退还全部(100%)的服务费;

(2)如果游客在旅游出发日期前15日(不少于15日)向旅游公司提出取消行程,旅游公司必须退还游客一半(50%)的服务费;

(3)如果游客在旅游出发日期前15日以下(少于15日)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旅行社无需给游客退还服务费。

5.如旅行社有必要须取消其广告的旅行业务,将不视为是旅行社的错误,但旅行社要向游客退还全数(100%)的服务费;

6.旅行社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按照第4条第2款或者第5条规定退还游客服务费,如旅行社有为准备旅行服务已经支付的实际款项,旅行社可从游客服务费内扣除。

且旅行社必须向游客提供如下凭证:

(1)签证手续费;

(2)机票押金;

(3)其他必要的款项。如旅行社根据此条第1款所支付的费用高于游客已支付的服务费,旅行社不得向游客收取。

7、根据第4、第5、第6项规定,若退还的费用与实际不符或不齐全,可向登记员投诉。

8、在本公告生效前提出的退款要求参照本公告的第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