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瑶瑶编译) 税务厅厅长艾尼迪表示,关于规定个人特定业务必须上报及上报方式的第355号厅级法案已经于12月24日生效,因此各金融机构和电子金融服务提供商必须收集并上报相关信息,需上报的信息包括个人所有账户存款及转账业务超过300次/年,或存款及接受转账业务超过400次/年,及资金总和超过200万铢/年,则相关信息必须上报税务厅。


至于今年的信息,因为是首年,因此仅需要上报12月24-31日期间个人特定业务,所有信息需在2020年3月31日前上报税务厅。而明年起,每年都需在3月份上报1月1日-12月31日全年的信息。
艾尼迪表示,需要上报的信息包括身份证号或法人注册号、姓名或法人姓名、各账户存款或接受转账的总次数、各账户存款或接受转账的总金额、存款或接受转账的账号及其他规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