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pewell项目合约宪庭裁定行政法庭判决违宪

本报讯(南云编译) 曼谷及周边高架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Hopewell项目)合约案再生变数,宪法法庭3月17日以5票对2票结果,裁定最高行政法庭的终审判决违宪。这也意味着泰国政府或许不需要向合和实业财团(Hopewell)支付相关的赔偿。

此案在最高行政法庭作出判决后,泰国国家督查官向宪法法庭提出了宪法诉讼,要求宪庭根据宪法第213条就最高行政法庭法官团于2002年11月27日的18/2002次会议中援引《行政法庭成立与案件审理法》中不当条款,故存在违宪情形。

宪庭受理该案后,要求最高行政法庭移交相关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之后行政法庭两次向宪庭递交相关材料。3月17日的审理中,宪法法庭要求大法官挽宗从一开始就退出该案审理,因为其曾经担任最高行政法庭法官。另外,另一名法官瓦拉威则因住院而无法出席当天会议。之后,大法官团挑选了塔威杰担任审议团主席。

宪法法庭大法官大部分认为,行政法庭18/2002次会议中对于“行政案件起诉时效”的认定,援引了《行政法庭成立与案件审理法》中第44条规定,而非援引第5条和第6条第一款规定,故与宪法中第3条,第197条第4款的规定相抵触。

据悉,此案中,在最高行政法庭作出判决后,交通部和国家铁路局向国家督察院提出申请,要求督察院向宪庭申请释宪。最高行政法庭在18/2002次会议中对于“行政案件起诉时效”的认定,援引了《行政法庭成立与案件审理法》中第44条规定,即自行政法庭开庭之日起。另外,督察院提出的指控中,还表明最高行政法庭在作出上述认定后,并没有将结果送交国会表决通过并在宪政公报上披露,所以这项认定意见并不合法。宪法法庭的裁决意见均支持上述两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