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审研小组向民会建议起草新宪法

本报讯(言之编译) 修宪审研小组委员会10日向民会公布修宪审研结果,正式提出建议成立起草宪法委员会,重新草拟出第1、2章外的整本宪法;废除现行选举办法,改用1997年版本宪法规定的方式,取消大选前提交总理候选人。另外,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国会可以监督宪法法庭和独立机构的工作,将撤销政治职务的权力交还上议院。

由民会成立,并由前民主党民代披叻攀领导的修宪审研小组委员会一共花了8个月时间来研究有关修宪的议题。披叻攀表示,宪法的第1章总则和第2章有关皇室的条款,没有什么需要修改的,但其余的章节均需要作出修订。要点如下:

第三章有关泰国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条款,修宪审研小组认为有多个条款需要修订,特别是第25至第49条款,应该坚持以1997年版本和2007年版本的表述为基准,因为两部宪法中对公民权益的规定比现行宪法更为明确,而现行宪法中规定的表述较为空泛。

第四章中有关公民责任的规定,修宪审研小组认为也有需要检讨的地方,以备未来的规定更为清楚,能明确公民责任与权利的边界。

第五章中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应该更加明确规定具体的负责任的单位,因为宪法中很多时候只是宽泛的表述为“政府的责任”,但没有指定具体的责任主体。另外,宪法还应该更多开放让民众有权来监督政府对权力的使用。

第六章中,政府政策方面,修宪审研小组委员会应该将政府政策规定为政府内阁的职责,不应在宪法中具体限定。另外,还应该减少跟进国家20年战略规划的时间,开放让社会各界能参与国家战略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另外,宪法应该明确规定,政府政策不应向资本家输送利益或带来垄断。

第七章有关国会的规定中,修宪审研小组认为应该回到以前,使用分区民代和名单双系统选举体系,设2张选票,取消大选前推举总理候选人。上议院方面,应恢复以往拥有的可以撤销政治职务,撤销宪法法庭大法官,独立机构领导人职务,政府高级公务员的权力,以防止权力滥用。在上议员来源方面,对于议员互选的规定应该更加明确。

第八章有关内阁的规定中,修宪审研小组一致认为内阁成员必须不同时担任民代职务,并在持股媒体企业的规定上更加明确相关的规定。

第九章中有关利益冲突问题,禁止担任政治职务人士持股政府专营权企业的规定,修宪审研小组认为不应该包括原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但有管理权的新持股人除外。

第十章中有关法庭的规定中,修宪审研小组认为应该对法官的司法权力具有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于法官有可能受到外界因素干预,而严重伤害社会公众感情的案件。让民会有权利制衡司法权力。法官或司法法庭的公务员不应在其它机构任职,不应该参与任何以结交社会关系为目的培训班。军事法庭规定只能审理与军队有关的案件。

第十一章有关宪法法庭的规定中,修宪审研小组认为应该更加明确宪法法庭的权力范围,并让国会对其有制衡机制。

第十二章有关独立机构的规定中,修宪审研小组认为应该更加明确独立机构使用裁量权的边界,让法庭制衡独立机构的权力使用,让民会监督独立机构。让法庭可以撤销中选会的裁决意见,中选会不应有剥夺某人政治权力的裁量权。肃贪委方面,应该规定对拟发起指控的案件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

第十三章有关检察院的规定中,修宪审研小组认为应该建立可以监管检察院权力的机制,禁止出现类似沃拉育案中的任意授权问题,禁止检察官在其它政府机构任职,或担任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