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言之编译)12月26日,大理院中央贪污及渎职案件刑事法庭对前财政部助理部长本乍女士及同伙存在渎职行为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二审有罪判定,判处1至4号被告人2年有期徒刑,不予缓刑。第5号被告人以行贿罪维持二审判决意见,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此案中,本乍女士为1号被告人,她是英拉政府时期的财政部助理部长,在此之前担任税务厅副厅职务;2至4号被告人占乐(女)、莫丽乐(女)、甲里(男)均为税务厅前法律部主任。5号被告人巴妮为前总理塔信前妻波乍曼女士秘书。
在此案中,1至4号被告人作为税务厅官员,为了让塔信长子攀通贴、次女萍通塔在向Ample Rich公司购买股份案中缴纳低于应缴纳税款,4人共同出具了征税评估意见书,让2人每人少缴纳税款79亿4195万铢。在该购股案中,原本股价为49.25铢/股的股份,被以2人每股1铢价格每人购入1亿6460万股。
此案经出具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宣判,判决1-4号被告人渎职罪成立,每人获刑3年;波乍曼私人秘书作为协助渎职者,获刑2年。后5人均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定。之后5名被告将案件上诉至大理院,在上诉期间,5人以每人50万铢取保候审,遭限制出境并被暂扣护照。
26日大理院宣判当天,5名被告均到庭听判,5人的亲友也到庭给被告加油打气。大理院审议认为,1-4号被告在攀通贴、次女萍通塔向Ample Rich公司购买股份的交易中给出的税务评估报告中存在违规操作的主观故意,并帮助2人逃税成功。此外,第5被告人向前4名被告人发出的税务评估询问函,还为后来Shin Corp集团向新加坡淡马锡集团出售股份作出计划。
大理院裁决意见认为,5名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故不应予以缓刑,但审议1-4号被告在应诉期间的表现,对审理案件起到帮助,应予以适当减少量刑,裁定每人减去三分之一有期徒刑,判4名被告每人2年有期徒刑,不予缓刑;第5被告仍维持2年有期徒刑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