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建筑物税法明年元旦生效
本报讯 (星暹日报记者专稿/力非编译)财政部常务次长巴颂表示国家土地建筑物税法在2020年正式实施,并向民众说明该法律的规定和纳税办法情况。
巴颂表示,国家土地建筑物税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该税法实施后,原来的地方维修税和房屋税、丢荒土地税规定同时废止,以新法律规定进行征税和纳税,即土地和建筑物登记所有人要从2020年1月1日起按规定依法纳税。考虑到国家土地建筑税法首次执行,各方要做好准备和协调,因此,特地将纳税截止期限从4月推迟至8月,从而有更多时间进行调整和适应,也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国家土地建筑物税法的主要规定中,对农业土地、住宅土地、非农业和非住宅土地、丢荒土地等4类土地按不同税率进行纳税,纳税人每年要缴纳税金,并要在当年4月完成纳税(仅2020年可在8月完成纳税)。纳税参考评估价以财库厅评估价为准,2020年的土地评估参考价以2016至2019年的评估价综合平均得出。土地税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收入,即地方市政府、镇管理行政机构、曼谷市、芭堤雅市(不含府级行政机构),以用于地方发展资金。
土地建筑物税法相关要点情况的说明,对农业土地以及土地上农业用途的建筑物的征税,以不让土地和建筑物主人有过重税务负担为原则,在2020至2022年期间免予征收,自2023年起全国各镇行政管理机构有5,000万铢减免税收的额度可进行分配安排。
住宅建筑物税会给住宅主人以第一所主要住宅的税收优惠,从2020年1月1日起在该主要住宅物业户口簿登记的自然人,按以下情况获得减免税收,1.在土地及建筑物、公寓单元的价值不超过5,000万铢的唯一主人,可豁免纳税;2.若拥有建筑物,但建筑物土地在他人名下情况,建筑物价值不超过1,000万铢,建筑物主人可豁免纳税;3.若土地和建筑物的主人另有他人,而非户口簿主人名字,和土地建筑物没有出售的情况,则土地建筑物视为主人的其他土地建筑物,要按规定正常纳税。
按原来办法给地方交纳房屋和土地税的纳税人,在本法律下,交纳税金会有所增加,但为了减轻税务负担,国家给予相关的差额优惠,分别是第一年,按2019年原办法计税加差额的25%;第二年按2019年原办法计税加差额50%;第三年按2019年原办法计税加差额75%。
按新法律交纳土地建筑物税,须注意3个事项:1.检查土地建筑物的目录,核对分类类型、面积和用途性质是否正确,若发现目录资料有误,应申请修正;2.将地方行政管理机构通知的土地建筑物评估价格进行核查,以按正确的标准进行纳税,发现地方行政管理机构通知资料有误,应申请要求纠正;3.按法律规定时间完成纳税,而内政部已经通知今年交纳土地建筑物税的最后期限为今年8月。
2020年国家土地建筑物税法首年实施,财政部将加强敦促和监督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做好此项工作,以建立起有效的纳税机制。并在本月20日与相关部门一起开会研究并做出落实新税法的相关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