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13日对为泰党孔敬府民代纳瓦任职资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纳瓦在因雇凶杀人案而被孔敬基层法庭判处死刑,后上诉法庭驳回其保释申请后,已自10月16日失去民代身份,并责成中选会在45天内安排孔敬府第7选区补选。


此案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依据宪法82条规定向宪法法庭提出宪法诉讼。为泰党孔敬府第7选区分区民代纳瓦涉嫌雇凶杀害前孔敬府行政机构次长素察,此案经孔敬府基层法院审议后判定罪名成立,并作出判处死刑的判决。基层法院作出判决后,纳瓦被收监于上诉法庭拘留所。由于案件尚未到终审判决阶段,外界对纳瓦是否立即失去民代身份存在较大争议,故中选会请求宪庭裁定纳瓦失去民代身份。

宪法法庭的裁决意见指出,自基层法庭作出判决时,依据第82条第2款规定,纳瓦自10月16日就已停止行使民代职权。根据宪法第101(6)条款,第98(6)条款的规定,纳瓦已经失去民代身份。宪法法庭的裁决意见还指出,由于其被判处的是死刑,刑罚重于监禁,而且被法院拒绝保释,所以此案不需要等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另外,由于纳瓦失去民代身份,其作为分区民代的职务也出现空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在职务出现空缺后45天内举行分区民代补选。在此案中,职务出现空缺的时间点因为宪法法庭作出宣判之日,即11月13日。

宪法法庭作出判决后,中选会须在45天内(即12月27日前)举行孔敬府第7选区民代补选,以补缺分区民代职位。

宪庭作出宣判的当天,当事人纳瓦由于被拘押在挽宽监狱,所以并未到庭听取判决,但其女儿有出庭听判。(编译:supa/信息来源:tna.mcot)